克勒拉得恩倌爵致包令函

第2号

迳启者:

女王既已惠允任命你为女王陛下的驻华全权公使兼英国商务首席监督,我便有责任把女王陛下政府有关中国方面的意见通知给你,以便指导你执行你所应尽的职责。

……现在,我们在同中国的交往中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使我们可以回溯一下最近几年来我们所获得的经验。本年(1854年)8月29日(咸丰四年闰七月初六日)即将到期,届时我们当有权要求中英条约的修订,这是根据中法、中美条约中所载有的规定,而这种规定,业经耆英承认[见於1845年1月13日(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他的照会,照会是附於同年1月7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约翰·德庇时爵士第5号公函中],根据中英五口通商善後条约第八款,是应该适用於我们的。因此,你应该在正式执行职务之後,就尽早通知中国当局,你已奉命要在指定的时期要求这样的一种条约。……

把中英各约的修订作适当的推延,因此使得这一行动在时间上典中法和中美条约的修订更接近一些,也不会没有好处。因为我们可以希望英法美交涉人员的通力合作,将会比这三国中的任何一国单独去作,都更能影响中国政府去励行对目前情事的改进。 但是不论单独地或是和你的外交同僚的一个或两个共同地去作,你务必记住,女王陛下政府对於中国绝没有排他性的或自私的看法。他们愿意一切文明世界的国家都能和他们平等地分享凡是环境所能使他们在中华帝国为英国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商业的或是政治的。他们对他们的政策无所隐瞒,所以你可以随意把你在和中国当局的谈判过程中所注意的一切事项毫无保留地通知你的同僚。既抱着法美两国政府在这方面必与女工陛下政府具有同感的信心,我将毫不迟疑地指示女工陛下的驻该两国代表,把本函中所包含的训令通知各该国代表。……

但不论什么时候我们谈判条约的修订,我们都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发现不合乎中国政府的脾胃时,也可以作不伤体面的撤回原案!我因此毫不迟疑地向你指出几件事,这都是女王陛下政府认为极应该向中国政府力行要求的。

这些点都已在去年(1853年)5月7日(咸丰三年三月三十日)我给乔治·文翰爵士的公函中有了详尽说明,你自可查阅该函,无须我在列举之外再多所赘述。这些点是:

一、争取广泛地进入中华帝国的整个内地,以及沿海各城:如这一点作不到,则

二、争取扬子江的自由航行,并进入沿江两岸直到南京为止[包括南京在内]的各城以及浙江省沿海人烟稠密的各大城。

但是我应该指出,在福州府口岸业经改善的情势中,女王陛下政府将不准备像他们在去年(1853年,咸丰三年)5月时一样,不经过进一步的考虑而把那个口岸同任何其他地带的居留地相交换。

三、实行鸦片贸易的合法化。

四、规定不得在外国进口的货物上,和为向外国出口而购买的货物上,课徵内地税或子口税。

五、规定对中国沿海海盗行为的有效取缔。

六、如果可能,制定中国劳工向外移民的办法。

七、争取英国国主得有一位代表长久而光明正大地驻节在北京朝廷:如果这一点争取不到,则

八、规定女王陛下的代表和中国政府枢要间的习常公文往来,并充分保证公文的传递不受地方官宪的阻截。

九、规定在女王陛下的代表与该代表临时驻在省分的巡抚之间,得应任何一方面的请求而随时会晤。

十、规定在行将缔结的条约的措辞中,一切疑点都应参照英文本解决,并且仅以英文本为准。

你对於中国事务的长期经验会使你想到其他宜予规定的各点,关於这些点,你可以自行斟酌,惟注意把凡是你所力行要求的都清楚陈明,务使日後不致有争议或问题发生,如果中国人目前能同意你的建议的话。

在北京进行修约谈判或许会有许多的优点,因此你要为这个目的申请前往该首都。……

我在结尾中仅再补充一点,即为敦睦与其他各国驻华代表的最友善关系,你应依照最符合女王陛下政府意愿的方注办事。

克勒拉得恩

1854年2月13日(咸丰四年正月十六日)於伦敦外交部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附录(十六),页764—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