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续增条约)

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年10月25日)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请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拏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海关中外条约,第1卷,页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