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回民起义

管理军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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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镇守官吏执行十四条

一、府、厅、州、县地方,或遇文武同城镇守,文则管理刑事,武则管理军务。如有疑难事故,须知和裒共济,妥商办理,勿得各执意见,有误事机。

一、凡一切钱粮课税等项,一月造报帅府一次,一季汇解帅辕一次,以凭支发各处军需,勿得隐匿,久停不解。[违者] ,一经查觉,少者降级,多者参处。

一、地方税课,旧有例者,方准抽收。不得私加名目,妄自徵收。如土产等类,亦不准勒逼抽收。违者,一经查觉,小者记过,大者参处。

一、地方官租税课钱粮,须从实开报。如有隐瞒不报,并未私吞者,自十两至五十两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者,降二级,撤差。如已私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降二级:自五十两至一二百者,除追缴外,罚一倍,罢职。

一、府、厅、州、县各衙内,不须多养闲人。至六房书吏,两班差役,以及门房签押各行,须择忠厚明白者用之。一切猾吏,不准任用,以为民害,并量其事之轻重劳逸,每月分别等第,给以工食,不准私索民间分文。如有私索一两至五两者,杖一百追赃;自十两以至二十两者,杖二百,追赃抄家:自二十两以至五十两者,拟绞、至一二百以上者,拟斩。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须以廉洁自持。若有私受贿者,未曾枉法,亦未曾坏事,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追缴,倍罚,罢职;自五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罢职,抄家:自百两以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拟绞。如果枉法坏事,自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

一、地方私款向来未入公者,须查实开报。如内属苛派地方者,准给酌量豁免。如不在苛派之列,仍须报入公款。若有隐瞒不报及未曾坏事者,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者,降二级,停委。如已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除追缴外,降二级,撒差;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罢职。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府、厅、州、县,每月支用钱文若干,须禀请批示,以便按数支用。如有多用至五十千者,除追赔外,记一过:多用至一[百] 千以上者,降二级,撤差。

一、府、厅、州、县,各郡地方,无论文武,或一员独镇一邑,或两员同镇一邑,须於地方选举公正者管理,不论有职无职。若两员同镇,各举二人,须先禀报存案。饬令管理一切钱粮税课,各项银钱,并支销一切公用公费,须每月造册禀报镇守官吏,以便转报来辕,稽查存案。如有私索错乱等弊,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追赔外,杖七十,倍罚,撤差,自五十两以至一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杖一百,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如镇守察觉,禀报来辕,该镇守官免议。如未曾查出,或查出护庇不报,或经他事发觉,亦或经帅府查出,该镇守官有稽查不严,记过,降一级。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与百姓交易买卖牲畜什物等项。违者,降三级。倘有以官压市,轻价估贸,使百姓含冤不服,屡投屡反,一经查觉,不论大小官员,拟斩。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估聚民间妇女,为妻作妾。违者,罢职。

一、地方婚姻、田土、含冤负屈各项词讼,如镇守官不能秉公讯断,亦不能按律惩究,或任意偏私,或徇情枉法,虽未受贿,亦属有害地方,准许地方百姓来辕上诉。果有偏私徇情等弊,一案记一过,两案记一大过,三案降一级撤委。

一、地方有妨害弊端,如镇守官不能革除,使百姓永久受害,无生活之日,该镇守官实属尸位素餐,有违上府体恤百姓之致意。一经查觉,或被百姓上诉,记大过一次。若再不革去,降一级,撤委。

一、镇守官如能为地方兴利除弊,使百姓有益无害,共享甘苦,并恪守以上条谕,不负元帅差委者,每年记大功一次,二年记大功二次,三年加升。

——回民起义,第2册,页112—114。

覆杨振鹏书

杜文秀

同治元年五月十五日(1862年6月11日)

杨三宗弟大人阁下:

月望四日,接展琅函,备言省垣议和情形,无非为罢兵[朝廷]息民起见。夫罢兵诚是也,息民诚是也。但[借和] 以罢之息之,在列公固别有高见,而自兄思之,似非万全之策。何者?统大势而论,[有] 不[可]和者六。专迤[西] 而论,有难於和者三。谨缕陈其害於左:

想滇南大事,自兴师以来,[我等]所踞地池不少,所戕官员甚多,而今竟转和息,复予官职,是无异杀刺史[者] 为刺史,杀宰相者为宰相。[体制何存?在朝廷岂不虑贻笑於天下後世乎?] 推其心,不过因江南未靖,西洋复来,各省纷争,天下鼎沸,暂为缓此急彼。俟彼处稍定,必将举全师以压我境。迨至彼时,[我兵巳散,我将各离,]始知朝廷包藏祸心,则谋不及施,勇不及逞,嗷嗷待毙,悔之晚矣!此不可和者一也。

数年以来,我兵到处杀其父母,夺其子女,搂其玉帛,焚其房屋。凡受害者,无不饮恨於心。所恃者,用成之後,继之以恩。纵[ 有]一二不平之人,亦因兵权在我,一切精壮尽为我用,彼即思逞[技能] ,附和无人。若一纵和,则精壮散,兵权分。不平之人於以将计,暗中调为,乘隙生变,以雪前耻,以报前仇。彼时外兵逼境,内患迭兴,真使我辈手足无措,必将坐受其困矣。此不可和者二也。

当此时也,我以图谋大事,[施惠] 汉民,[虚情] 假我以仁,摩民以义,[凡有驱策,莫不听命,]则此时之民,无不视我为父母,[即视彼为仇雠。为我驱策,无不听命] 若[ 一从和,是为朝廷之民,] 归之朝廷,彼又将视朝廷为父母,视我为兄弟。一旦有变,犹欲驱百姓以追敌,则是驱兄弟以攻父母。有是事乎?有是理乎?况为兄弟也者,势必顾父母,以攻抗傲之兄弟,未有顺弟兄,以攻恃怙之父母。此不可和者三也。

若一从和,则半年两载之後,或朝廷另委督抚,另委提镇,来观视事。将[现] 受其职者,调往别省。欲不从,则抗违君命:欲从之,则虎已离穴。当乎其际,势必不从。不从,即叛矣。昔日之叛,实因灭回激成,犹可说也。後日之叛,必因违命而起,有何言哉?则是前日之误,犹为不误;後日之误,终为大误矣。此不可和者四也。

天下穆民,本属一家,何分低昂。今之所设都督、将军、先锋、统制等官,外虽各有官职,而内实顾持教门。所以远近亲友,无不乐从。若一受大清之职,则某也身荣贵显,某也食贫居贱,富贵失望,贫贱攸分,人心含怨,势必至操丈入室,同类相伤,祸有不可惨言者矣。想朝廷以和相议,以官相饵者,尽在此矣。此不可和者五也。

抑或谓既受清职,权自我操,远近亲友,莫不尊亲。岂不思曩日之督、提、镇、州、县、府、厅,实因灭回之故,遂至戕杀多员。彼朝廷命官尚难免此,况由叛而得之官乎?异日人思报复,心怀不平,将谓我杀官而得官,彼又杀官而得官,[又何不可]乎?出乎尔,反乎尔,事有必至者矣。此不可和者六也。

至若迤西,回之受职者数千,汉之受职者数万。十八土司,俱各袭职。文则划策,武则立功。三教同心,联为一体。纵不能远期大放,亦可以偏安小就,效法南诏,历年八百,揆诸时势,差堪自信。若一从和,则回之受职者固无庸议,汉之受职者将置之於何地乎?富贵失望,贫贱交迫,势必至操戈入室,同类相残,祸有不可胜言者矣。此难於和者一也。

凡此旧官,秩然有序。[若谓现在城池,即令]守其土者仍旧职守,我迤西官多地少,安彼则此怨,安此则彼怨。况此同僚,视如手足,一切英雄素有大志,誓不愿为贪官所屈,若一从和,则[各]率兄弟,分别四方。昨接来函,传集面谕,无一应者。此难於和者二也。

现在迤西边患已息,内政就绪,府厅州县安堵如常,士农工商各归本业。同心捍卫,众志成城。一闻讲和,纷纷聚讼,情愿敌气,不愿从和。犹恐误中奸计,别生事端,则已安之地,反遭蹂躏。揆之人情,[和之一说,] 不惟回不愿,而汉更不愿矣。此难於和者三也。

以上数则,特兄愚见,辱蒙俯问,不敢不陈。不和亦道也。省垣之和,兄不敢非之。迤西之不和也,亦无妨相强。各守疆界,各行其是。乘此机会,罢兵息民,以仰副各公至意。二三年之後,如果和之有益,同归於和,未为晚也。如其和之无益,则同归於不和,亦无不可。众意已定,无烦尊驾到榆。即祈旋省,转达把八现兄,统希见照,则迤西幸甚!滇南幸甚!恭请升安不一。

愚兄杜文秀寄。

——回民起义,第2册,页105—107。

誓师文

杜文秀

此次出师,本为兴汉,戒勿滥杀。如临其境,如遇其民,各当发明宗旨。但得汉回一心,以雪国耻,是为至要。

统兵官等,须知仁义之师,以道德为甲胄,以亲爱为戈矛,以相应为攻击。

我军有三事焉:始则锄满,次则拊汉,三则除奸。而彼军反对,然后戈矛相见。彼杀我先杀,彼止我先止。

战胜攻取之际:毋肆掳掠,毋贪财货,毋凌妇女。遇宜吏顽梗不服者,杀之。良善被挟者,抚之。诸恶元凶,法所必诛,严加惩办,理宜不赦。

——回民起义,第2册,页127。

兴师檄文

杜文秀

总统兵马大元帅杜,为兴师五路,收复全滇,除残暴以安良善事:

窃思滇南一省,回汉夷三教杂处,已千百年矣。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何尝有畛域之分?慨自满清僭位以来,虐我人民二百年余兹矣。妖官偏袒为计,石羊起釁,池鱼皆殃:强者逞鸱张之威,弱者无鼠窜之地。尔时百姓危若倒悬,可恶妖官[犹] 安然高枕,置苍生亦不问,弃黎庶其如遗。甚至汉强则助汉以杀回,回强则助回以杀汉,民不聊生,人心思乱。

本帅目击时艰,念关民寞,不忍无辜之回为汉所杀,要不忍无辜之汉被回所伤。爰举义师,以清妖孽。志在救劫救民,心存安同安汉。至大事之图成,惟天命之是听。无知妖官穷谋诡计,倒行逆施,杀协镇者封以协镇,杀都游者授以都游。高明退身,庸愚堕计。始也助汉以杀回,今也助回以杀汉:继也助汉以杀汉,今则助回以杀同。鸿沟之血未乾,鸟合之师突至,妄思螳臂以当车,奚啻鸡卵之击石。

今者小计略施,月奏三捷!雄师半出,功收数城。然妖官未除,祸根犹在,全滇不取,亿兆难安。况乎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用是师兴虎队,将选龙骧,粮运千仓,饷筹百万,枪炮再其前,弓弩列於後,长矛伏中,短刀相接,分五路以并进,效一怒而安民,剑戟横空,胜气腾云,千里旌旗蔽日,威镇雷动九天。以此制敝,何敝不摧?以此图功,何功不克?

凡尔城乡绅耆,远近士民,达务知时,不乏俊杰,转祸为福,定有同心。或率众而来归,或开门而効顺,定当量才而录用,不别户而分门。自此烽烟永靖,同登袵席之安,如其天命有归,共成王霸之业。岂不乐哉!岂不快哉!若其眷恋穷城,徘徊岐路,坐昧先机,行将後悔。况天命人心,去之久矣,纵背城航海,亦奚以为!檄文到日,凛遵勿违!此檄。

——回民起义,第2册,页131—132。